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台北市鄭子太極拳學會章程

台北市鄭子太極拳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鄭子太極拳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弘揚鄭曼青先生所創參拾柒式太極拳體用精義、提昇國人文化內涵、陶冶身心、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北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闡揚鄭子太極拳理論。
  • 舉辦鄭子太極拳示範、比賽、觀摩、訪問及會員教學。
三、舉辦鄭子太極拳會員師資研習。
四、編譯、發表太極拳劍書刊文件及資訊。
五、結合同道推廣太極拳劍武術。
六、其他推廣太極拳劍有關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個人會員:
      凡設籍本市,品行端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由本會會員介紹入會,經審查合格,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資助財物者,由本會理監事二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逾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喪失會員資格。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得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有參加本會訓練、示範、觀摩、比賽及學術講座活動之權。
     (三)榮譽會員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接受本會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核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分別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辦理督導會務。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均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或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四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台北市政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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