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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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像由第一屆謝副理事長昭隆提供 |
幼年即因智質超人,過目成誦又逢名師指點,十九歲即獲羅癭公之薦赴北京,執教郁文大學,授詩學,同時參加中國畫學會,得交陳師曾、淩直支、姚茫父、齊白石、陳半丁等詩書畫名家,相互切磋,藝文大進。又獲蔡元培之讚賞,敦聘為上海國立暨南大學授課,時年為民國十四年先生年僅二十四歲,二十八歲被薦與劉海粟聘任為上海美術專門學校國畫系主任,先生禮賢邀請馬孟容、馬公愚、張善孖、張大千、諸樂三、諸聞韻等大師任教傳為佳話。
二十九歲與黃賓虹創辦中國文藝學院,自任副院長;其間由於體弱多病,而拜安徽九代名醫宋幼庵為師,而後成為中醫聖手,並當選為全國中醫公會理事長及薦選為中醫師公會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
先生因患肺結核病,參加葉大密主辦的武當太極拳社,與黃景華、濮冰如同學,民國十七年楊澄甫抵達上海經葉大密介紹從習太極拳六年,師德配侯夫人,抱疾垂危,得君投劑而起,得澄甫老師感激,悉以口訣相授,他人所未聞也。
時值抗戰軍興。先生轉任湖南省政府諮議兼國術館館長,國術為該省全民運動,規定每兩個月調派全省各縣國術館長及教官四十人,授乙太極拳課,但因學習時間不敷,乃刪減老架之複式,求其精要為三十七式,名之謂:「鄭子簡易太極拳」,如此因時制宜,便於傳習,非矜奇立異也。
陳微明大師於先生所著『鄭子太極拳十三篇』序中提及:『至蜀復遇奇士與究,道益晉』,其時與同門李雅軒、李壽錢及自然門杜心五等人切磋、交流拳藝,拳藝更上層樓。
當時先生之所以練太極拳其實是患了肺癆(肺結核),藥石罔效,沒想到練了太極拳之後『沒有吃藥,也沒有打針,就這樣一天一天自然好』,又得澄甫大師拳、劍真傳,才得以將太極拳置為五絕之首。
在近代太極拳的歷史上,曼青先生居功厥偉,眾所周知,『太極拳體用全書』(楊澄甫著,民國22年上海大東書局出版)的大量發行,對太極拳的推廣、普及,有極大助力,該書雖然屬名楊澄甫著,可實際上是鄭曼青與同門匡克民請求楊澄甫同意並由其代筆的。
民國39年,著書『鄭子太極拳十三篇』,之後又出版『鄭子太極拳自修新法』將『鄭子太極拳十三篇』中論述拳理部分納入。此書成為練習楊式『鄭子太極拳』必須研讀的聖經。
民國39年曼青先生來臺成立時中拳社,民國54年起遊歷歐美各國,在法國除開國畫個展外也宏揚太極拳,弟子桃李滿天下,素有聲名的有黃性賢、劉錫亨、陳志誠、徐憶中、宋志堅、羅邦楨、鞠鴻賓、干嘯洲等等,開枝散葉,在歐美、東南亞及臺灣皆花開遍地。
曼青先生在詩書畫的領域傲人,被張大千稱為『其書其畫,殊非常人所及』又與黃君璧同為蔣宋美齡的國畫老師,著有:唐詩鍼度、玉井草堂詩集、玉井草堂詩續集、曼青詩選、老子易知解、學庸知解、人文淺說、性本論、論語釋旨、易全、詩集注、古本大學更注、孔子與老子異同、鄭曼青畫集、曼髯寫意、鄭曼青書畫集、曼髯三論等等。而先生在中醫領域無庸置疑,著有:女科心法、骨科精微、中華醫藥學史、良方集成等等。
當然在先生自認最為成就的太極拳,確是百鍊成鋼,在重慶英國、美國大使館與眾洋將士兵兩役中大放異彩(詳見鄭子太極拳十三篇序文),而在法國開國畫個展,也不忘宣揚國威,持木劍與法國西洋劍高手比試,三招即令其丟劍,在張大千回憶錄中更推崇倍至,提到他有『隔空打人』之絕技。『那是1964年,法國電視臺為製作電視節目,約請法國武術高手三人,向曼青先生請教拳術。先生笑頜之,當即起立,命對手三人並肩立定,在距離約兩三公尺之遠,只見曼青先生雙手平伸,略一蓄勢拂出,對方三人同時向後退卻。當時在場觀眾都不相信,而被拂退之三人,也覺莫名其妙,於是要求再來一次。此次三人仍按指點站立在原處,但未等曼青先生蓄勢,即搶先前進,以為此可制敵先機,攻其不備。曼青見狀,立即出掌拂出,其中前行欲攻者竟先踉蹌倒地,其他二人也隨後倒地。眾始嘆服』。也許張大千的回憶添增神話色彩,但在中華民國太極拳協會高雄分會所發行的太極拳雜誌中,確實有身為記者的曼青弟子,在鄭曼青的背後只因碰觸肩膀而被震飛休養三個月的事實。先生之於太極拳著有:鄭子太極拳十三篇(中、英、荷文版)、鄭子太極拳自修心法、鄭子太極拳劍專輯。
台北市鄭子太極拳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鄭子太極拳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弘揚鄭曼青先生所創參拾柒式太極拳體用精義、提昇國人文化內涵、陶冶身心、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北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闡揚鄭子太極拳理論。
- 舉辦鄭子太極拳示範、比賽、觀摩、訪問及會員教學。
四、編譯、發表太極拳劍書刊文件及資訊。
五、結合同道推廣太極拳劍武術。
六、其他推廣太極拳劍有關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個人會員:
凡設籍本市,品行端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由本會會員介紹入會,經審查合格,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資助財物者,由本會理監事二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逾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喪失會員資格。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得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有參加本會訓練、示範、觀摩、比賽及學術講座活動之權。
(三)榮譽會員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接受本會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核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分別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辦理督導會務。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均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或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四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台北市政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台北市鄭子太極拳學會是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成立的社會團體。會名所示的「鄭子」,就是近代太極拳名家鄭曼青。鄭曼青先生世稱「五絕老人」,在詞、書、畫、拳、醫五方面,都有相當傑出的成就。他的太極拳出於楊派,是楊家第三代楊澄甫先生的得意弟子。因為他是文人而且身材不高壯,所以他的太極拳極重鬆柔。在今日工商業社會,多數人心理壓力倍於往昔 ; 而體力則大不如前人。因此之故,簡單易學、極盡鬆柔,並兼具健身、防身、修身功能的鄭子太極拳,最適合現代人研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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