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2日 星期三

 

台北市鄭子太極拳學會

第七屆第六次理監事 聯席會議紀錄

 

一、時間: 1131130日上午10

二、地點: 麗都日本料理/台北市開封街一段9413

三、主席:理事長曾憲富

四、出席人員:

理事:曾憲富 鄭克邦 陸關祥  閻崇楠 徐君陝 盧志強 翁伊賢

監事:林瑞雯 陳耀宗 莊詹慎

五、請假人員:理事: 戴春水、王仁惠

:監事:

六、列席人員:

七、主席致詞:()

八、報告事項:

工作報告:

1.1131130於東陽會館舉辦招生說明會。

2.1131211日於東陽會館舉辦招生講座。

3.1131215日受邀參訪華佗門崇興武道道館太極拳聯誼。

4.1131221日受邀參加「内家拳武術名家表演觀摩大會亅表演。

5.1131228日於東陽會館太極體用講座。

九、    討論提案:

1.  審查113年度工作報告(附件一)

決議:照案通過。

 

2.  審查1131121日至1231日收支表(附件二)113年度收支決算表(附件三)

決議:照案通過。

 

 

九、    臨時動議:

1.  本會目前所租用辦公室應繼續承租以此作為辦理招生活動據點並將會所設立於此,以利會務運作。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散會

 

 

台北市鄭子太極拳學會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紀錄

壹、會議時間:114215日上午11

貳、會議地點:麗都餐廳/台北市開封街一段9413

參、出席人員:

一、      應出席人數:42

二、      實際出席人數:22

三、      缺席人數:20

四、      列席人員:

肆、主席:理事長曾憲富                

伍、主席致詞:略

陸、來賓致詞:略

柒、報告事項:

(一)    理事會工作報告 :

113年度會務及業務工作(詳附件一)

 

()監事會工作報告: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均有原始憑證亦經逐項稽核尚無不符。

 

捌、討論提案:

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由1.審查113年度工作報告(附件一)及收支決算表(附件二)

說明: 本案業經第屆第次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玖、臨時動議:

1.本會經費有限應撙節開銷以利會務運作,例如辦理會員大會,用餐可選擇便當或其他較為節省花費的方式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拾、散會

                  

 

           

2025年3月9日 星期日

 台北市鄭子太極拳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1131130日第七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鄭子太極拳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弘揚鄭曼青先生所創參拾柒式太極拳體用精義、提昇國人文化內涵、陶冶身心、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北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闡揚鄭子太極拳理論及其弟子干嘯洲先生所傳授之太極拳精要。

二、  舉辦鄭子太極拳示範、比賽、觀摩、訪問及會員教學。

三、  舉辦鄭子太極拳會員師資研習。

四、  編譯、發表太極拳劍書刊文件及資訊。

五、  結合同道推廣太極拳劍武術。

六、  其他推廣太極拳劍有關活動。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取具書面證明在本市工作、從事太極拳教學,品行端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由本會會員介紹入會,經審查合格,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1006月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二、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研習鄭子太極拳,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資助財物者,由本會理監、事二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逾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喪失會員資格。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得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

有參加本會訓練、示範、觀摩、比賽及學術講座活動之權。

榮譽會員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接受本會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核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 決議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八、 審核理監事參選人之資格。(103 2 23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分別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辦理督導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或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監事一人 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四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西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台北市政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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